【案情经过】
2024年5月,许X与王X通过聊天软件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交往初期,王X在微信中表达结婚意愿,许X欣然同意并憧憬婚后生活。因王X提及经济压力及贷款问题,许X于同年5月26日向王X转账6万元帮其清偿贷款。此后,王X多次暗示缺钱,许X出于关心,陆续向王X转账多笔金额不等的款项(包含1万元、6千元、4千余元、3千元、2千元、1千余元等共计15万余元),并在某银楼购买价值九千余元的金手镯赠送王X。王X未在特定节日向许X转账。不久双方产生矛盾结束恋爱关系。分手时,许X要求王X返还所转款项未果,遂诉至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X返还12.5万余元及金手镯或折价九千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款项及实物金手镯的性质,即许X向王X的转账及赠送金手镯的行为,是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还是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的一般性赠与。许X主张大额转账超出一般馈赠范畴,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现分手条件成就,要求全额返还;王X则辩称案涉款项及实物均为表达爱意的一般性赠与,且许X曾承诺自愿赠与不再要回,不同意返还。
【裁判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未经充分了解很快确定恋爱关系,许X基于关心与信任多次转账,其中大额和较大额转账明显超出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的范围,系以结婚为目的帮王X清偿债务及表达心意。现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基于公平原则,超出表达爱意的大额和较大额转账即2千元以上的应予以返还;其他具有特殊含义或节假日的如500余元、1千3百余元、5千余元以及小额表达情意的不支持返还。最终法院判决:王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许X11.1万余元(含购买金手镯的九千余元);驳回许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由王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