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烟酒店系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沈X,主营烟酒茶叶等商品。被告某公司系原告长期客户,双方存在持续的买卖合同关系。2023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勒X多次在原告处购买烟酒茶叶等物品,累计货款达3万余元。原告按约开具发票并交付货物,但被告未能及时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某烟酒店委托冯路凯律师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万余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七百余元(暂计至起诉日,后续按LPR加计50%计算至还清之日),并承担诉讼费及公告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公司是否应当向原告某烟酒店支付涉案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以及具体的付款金额和期限如何确定。原告主张被告拖欠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逾期利息计算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表示目前资金周转存在一定困难,希望能分期支付,并对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和起算时间提出异议。双方围绕货款本金的确认、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以及还款期限的合理安排展开协商。冯路凯律师通过出示完整的送货单、对账单及发票,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支持了原告的诉讼主张。
【调解结果】
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在冯路凯律师的专业沟通与策略协调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某公司确认欠付原告某烟酒店货款共计2.3万余元。具体支付方式为:被告于2026年10月10日前支付3500元,于2026年12月1日前支付2万元;二、若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及金额支付任意一期款项,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上述费用付清后,双方就本案所涉事宜再无任何争议;四、案件受理费六百余元,减半收取计三百余元,由被告承担并于2026年12月1日前支付给原告,剩余三百余元由法院退还原告。该调解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并经法院确认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