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集团公司系国内知名家电企业,曾入选世界500强,其“美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发现,被告二某建筑公司在被告一某网络公司运营的网站上,发布包含“成都XX的售后厂家”等字样的信息,主营项目标注为“成都XX的售后”,且未获原告授权。原告认为,被告二擅自使用原告字号并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一作为营利性广告发布平台,未尽审核义务,为侵权提供帮助。原告遂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X万元。被告一某网络公司答辩称,其作为第三方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事前提醒及资质审查义务,建立了投诉机制,并在收到法院通知后及时删除链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二某建筑公司在涉案网站发布涉案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否属于虚假宣传;二、被告一某网络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二某建筑公司未经许可,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原告字号,足以引人误认其与原告存在授权关系,攀附了原告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虚假宣传的主张,因同一行为已按混淆行为评价,不再重复认定。关于被告一某网络公司,法院认定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用户注册时已明确登载服务协议及法律声明,设置了投诉举报机制,且在起诉后及时删除了涉案信息,已合理履行了与其管理能力相应的监督职责。同时,原告在可网络投诉的情况下未事先通知,对侵权结果扩大存在过错。因此,被告一无主观过错,不构成帮助侵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2万元,驳回原告对被告一某网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由原告负担XX,被告二负担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