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金X诉称,其于2020年4月20日通过某淘宝账户从被告某公司开设的某食品旗舰店购买了某海参干货共计20盒,付款总计三千余元。收货后,金X委托某贸易公司将涉案商品送交某检测公司进行检验。某检测公司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认定涉案商品盐分高于标准限值,蛋白质低于标准限值,检验结果为不合格。金X据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退还购物款三千余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三万三千余元,合计三万六千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某公司辩称,其系拥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厂家,对涉案产品的原材料及出厂产品均进行了检验,结果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此外,某公司另行委托某检验检测中心对同批次及另一批次涉案产品进行检验,结果均为合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原告金X移交检测的样本是否为涉案产品;二是涉案产品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针对第一个焦点,金X主张送检样品系涉案产品,但未能提供快递运输记录、检测费单据等证据佐证。某公司指出送检方为案外人某贸易公司,且金X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委托人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检测机构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流转过程明显不符合常理。法院认为,金X未能有效证实其送检样品即为所购涉案产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针对第二个焦点,金X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请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介入处理,亦未能排除送检样品在多地辗转运输中受到污染的合理怀疑。某公司提交的原料验收记录、出厂检验报告及第三方检验报告等证据,足以证明涉案产品合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金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百余元,由金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