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1月28日,许XX与某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居间服务协议》,约定许XX委托某公司出售红色法拉利488(车牌号某AXXXXX),谈定价格232万元。协议签订后,某公司工作人员向许XX支付定金2万元。1月30日,许XX将车辆交付给某公司工作人员郭XX。随后,某公司员工杜XX在驾驶该车外出时将车辆撞损。许XX要求退还车辆并追偿损失,却发现某公司已私自将车辆过户给案外人。许XX多次通过微信催告,某公司以车辆维修等理由推诿,甚至提出维修赔偿方案,但双方未达成一致。许XX催讨售车款未果,遂委托马延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归还售车款232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双方签订的《汽车买卖居间服务协议》性质是否发生转化;二是某公司是否应当返还售车款并赔偿车辆受损损失。马延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某公司的实际工作已超越正常居间协议提供的媒介服务,私自将车辆过户给他人,双方关系已转化为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某公司作为受托人,其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将车辆撞损,且未经同意私自过户,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并超越权限,存在重大过错,理应承担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协议合法有效。某公司作为受托人未尽妥善保管责任导致车辆受损,且经催告未退还车辆并过户至案外人名下,许XX有权请求按协议约定价格232万元予以赔偿。扣除已付定金2万元,某公司尚应赔偿230万元。该赔偿已足以弥补许XX损失,资金占用利息不予支持。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许XX230万元;驳回许XX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2.5万余元,由某公司承担2.5万余元,许XX承担二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