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孙X与被告林X系朋友关系。2018年11月,林X向孙X介绍其筹备的位于某市某区的民宿项目,邀请孙X进行财务投资并参与分红,无需参与经营管理。孙X基于信任同意投资,并于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期间向林X名下账号转入投资款合计133万余元。2020年3月,林X告知孙X该民宿项目因涉嫌违法用地被当地政府强制拆除,项目终止运营。孙X认为双方合伙投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林X应负全责,遂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林X返还投资本金113万余元并支付利息15万余元。林X辩称,孙X实际投资105万余元,且各方系合伙关系,项目被拆除系因土地性质问题,孙X作为合伙人应共担风险,其出资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不得请求分割,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款项是否应当退还原告孙X。
首先,关于原告实际投入的款项金额。原、被告对原告转账支付133万余元无异议,但被告主张扣减借款及代垫款项后,原告实际投资为105万余元。
其次,关于案涉款项的性质及退还条件。被告主张各方成立合伙关系,案涉款项属于合伙财产,在项目终止后不应全额退还;原告则主张其未参与实际经营管理,对项目被拆除无过错,且双方未签订书面合伙合同,被告应予全额返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关于投资金额,扣减原告自认的案外人借款及被告归还的借款后,认定原告实际投入款项为113万余元,被告关于原告仅投入105万余元的辩解依据不足,不予采纳。第二,原告并未参与案涉民宿项目的实际经营管理,对项目土地使用问题不具掌控力,对项目被强制拆除不存在过错,且项目未正式投入运营,故原告诉请被告返还113万余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利息酌定按同期一年期LPR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第三,原告仅将款项转账给被告,双方及案外人并未共同签订合伙合同,亦未注册成立合伙企业,被告以款项为合伙财产为由拒绝退还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林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X返还款项113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主要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