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甲公司所有的某U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某分公司处投保了特种车损失保险,保险限额28.7万余元。2026年1月1日,王X驾驶该车沿某国道行驶至某公里处时,与刘某驾驶的某BXXXXX号车辆发生碰撞,导致车辆损坏。某交警大队认定王X负全责。事故发生后,原告对车辆进行施救并维修。因双方就理赔金额产生争议,原告委托刘琳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损失7.9万余元、施救费1.3万余元及评估费八千余元。诉讼中,经法院委托某鉴定公司评估,车辆损失被评定为7.9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项目及具体金额。被告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但抗辩称:一是要求扣除交强险无责限额一百元;二是认为车辆损失金额过高;三是仅认可部分施救费,对跨省拖运产生的施救费以不合理为由拒绝赔付;四是认为鉴定费和诉讼费属间接损失,不同意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关于车辆损失,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评定为7.9万余元,被告未提供反证,法院予以支持,并驳回被告扣除交强险无责限额的抗辩。关于鉴定费,属于查明损失程度的必要费用,法院支持八千余元。关于施救费,法院结合事故情况及施救路径,对现场施救费酌情支持一千余元,对跨省转运施救费酌情支持四千余元,共计支持五千余元;对无合法票据的吊车费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某分公司赔偿原告某甲公司车辆损失7.9万余元、鉴定费八千余元、施救费五千余元,共计9.2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由原告负担八十余元,被告负担一千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