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某公司青岛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物业公司威海XX、某物业公司及某集团公司发生纠纷,考虑到被申请人可能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风险,为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2024年9月23日,申请人某公司青岛XX公司在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律师的专业指导下,向某法院正式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5万余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确保保全程序的顺利推进,刘琳律师协助申请人迅速联系某保险公司,成功开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了合法、足额的担保。
【争议焦点】
本案作为诉前财产保全审查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申请人某公司青岛XX公司的申请是否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即是否存在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其二,申请人提供的由某保险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是否合法有效,担保金额是否足以覆盖申请保全的标的额;其三,申请保全的标的额(2.5万余元)及请求查封、冻结的财产范围是否适当,是否超出了诉讼请求的范围或存在超标的保全的情形。法院需围绕上述焦点,依法对保全申请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申请人某公司青岛XX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法院作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某物业公司威海XX、某物业公司、某集团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余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该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同时,法院在裁定书中明确释明相关权利义务:若需续行保全,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