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陈X甲入职某公司。2020年10月15日,双方签署《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2022年4月1日,双方签署《劳动合同》,约定陈X甲担任销售一职,合同期限至2024年4月1日,月基本工资为两千五百元。2024年2月1日,某公司人事在“某公司与您真诚沟通”群聊中发出通告,指出陈X甲在职期间存在违反公司规定未使用企业微信对接业务、利用公司微信添加某微信号并窃取转移客户资源等问题,决定予以开除。
随后查明,某公司原客户某设备公司员工向陈X甲的工作微信发送了汇款2万余元的截图,以及一份与某电气公司签订的总金额为4.2万余元的《购销合同》。另查明,陈X甲配偶叶X甲系某电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40%股权。
此后,陈X甲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浙某劳人仲案[XXXX]XXX号裁决,确认双方部分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某公司支付陈X甲2024年1月工资两千五百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万余元。某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委托陈巧巧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无需支付该赔偿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解除与陈X甲的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以及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陈X甲答辩称,仲裁委裁决事实认定清楚,请求法院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则主张,陈X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保密竞业限制约定,存在营私舞弊行为,公司系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外,某公司未建立工会组织,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要求未建工会的企业必须向当地工会征求意见,因此仲裁委以未事先通知工会为由认定解除程序违法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X甲与某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陈X甲配偶在其任职期间成立某电气公司,经营同类业务。陈X甲将某公司客户的订单需求转给某电气公司并促成交易,其行为已构成营私舞弊,严重侵害某公司权益,某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通知工会的程序问题,相关司法解释已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义务的履行主体明确为“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某公司至今未成立工会,无需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仲裁委以未通知工会为由认定违法解除,法院予以纠正。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某公司与陈X甲在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8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陈X甲2024年1月工资两千五百元;某公司无需支付陈X甲经济赔偿金1.3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五元由陈X甲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