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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晶晶律师代理唐X股权转让纠纷案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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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武晶晶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庭审策略。面对一审败诉的不利局面,武律师精准捕捉到“签字行为”与“真实意思表示”的法律界限,将突破口锁定在被上诉人“隐瞒债务”与“虚假承诺”的欺诈本质上。通过深度挖掘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证明了上诉人“挂名法人”的真实目的。在二审庭审中,武律师逻辑严密地论证了欺诈行为对合同效力的致命影响,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纠正一审的法律适用错误,最终实现全面改判,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当事人背负巨额公司债务的风险。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唐X原系某便利公司员工。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崔X极力游说唐X担任该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许诺福利待遇并称无需承担责任。2020年12月,唐X在崔X等人利诱下,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股东会决议,受让某便利公司10%股权(对应出资额1000万元),并变更为法定代表人。后唐X发现某便利公司存在29万余元未履行债务,且崔X曾隐瞒该事实并在微信中称“公司干干净净”。唐X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及股东会决议无效。一审法院以唐X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证据不足以证明欺诈为由,驳回其诉请。唐X不服,委托武晶晶律师提起上诉,主张被上诉人存在明显欺诈行为,故意隐瞒巨额债务,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且一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二审中,三被上诉人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及股东会决议是否因被上诉人存在欺诈行为而无效;唐X签署文件的行为是否代表其真实受让股权及承担股东义务的意思表示;原审判决仅以唐X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驳回诉请是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唐X陈述签署协议系基于崔X“仅当过渡性名义法定代表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承诺,该陈述与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足以说明其真实目的是“挂名法人”,而非实际受让股权。崔X明知公司背负29万余元债务却故意隐瞒,构成典型欺诈。唐X基于信任签字,违背真实意愿,依法应认定无效。原审混淆了“签字行为”与“真实意思表示”的关系。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唐X与某公司、崔X、胡X就某便利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确认案涉股东会决议中涉及唐X受让股权及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内容无效。一、二审诉讼费由三被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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