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党X与王X于2014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王X甲。近年来,因双方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较大,且王X拒绝党X回家,导致党X无法陪伴女儿。王X甚至声称让党X只负责往家里打钱而不用回来,故党X一直独自在外居住,双方分居近两年。婚姻存续期间,党X多次向王X转账共计13.8万余元,本意用于偿还房贷及子女生活费用,但党X认为王X未将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子女抚养,而是私自占用。党X多次尝试与王X沟通和解未果,认为夫妻关系已无法修复,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党X委托武晶晶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离婚、平均分割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夫妻共同房产,并要求王X退还上述转账款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二是婚生女王X甲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承担以及探视权的具体行使方式;三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特别是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产以及车牌号为某AXXXXX的车辆的归属与折价补偿问题;四是党X主张的13.8万余元转账款项的性质认定,即该款项是否属于被王X私自占用,是否应当予以返还。在武晶晶律师的专业指导下,原告明确了诉讼策略,在坚持离婚及财产合理分割的同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方案与被告进行了多轮磋商,力求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调解方案。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党X与王X一致同意离婚。二、婚生女王X甲随被告王X生活,由王X自行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党X享有探视王X甲的权利,王X应予以配合。三、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归王X独自所有,党X于2025年12月31日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王X承担,该房屋未偿还贷款由王X自行偿还。四、车牌号为某AXXXXX的车辆归党X所有,王X需按期交付车辆及机动车登记证书、销售发票原件;若王X在交付前擅自处分该车辆,需赔偿党X5万元。五、双方确认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其余互不追究。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实现了案结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