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于X诉称,其于2013年出资修建了位于X县某镇某村的住宅。2025年9月,原告发现房屋后背墙下有很深的洞,系某供热公司维修管道所致。原告认为某供热公司擅自埋设危险管道且回填不实,某服务中心监管不力,某镇政府及某建设公司存在过错,导致雨水冲刷影响住房安全。原告请求四被告停止侵害、拆除多余管道、排除房座底下积水并修复院落南墙裂缝。
被告某服务中心在翟小娟律师的代理下答辩称,涉案供热管网的建设、施工及运维主体均为某供热公司,某服务中心仅负责城市市政设施维护,不负责村镇供热管网,并非适格被告;且未参与管道维修,已尽到告知指引义务,不存在过错。被告某建设公司辩称,涉案工程已验收合格交付,其不负有交付后的维修养护义务,且实地查看未发现房屋受损。
法院查明,涉案房屋宅基地系原告丈夫之弟合法取得并同意由原告丈夫使用,原告丈夫去世后由原告占用并出资修建。涉案供热工程由某镇政府发包给某建设公司。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协调,涉案房屋背后多余供热管道已拆除并封堵,道路已由村委提供混凝土完成硬化处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于X对案涉房屋是否具有要求排除妨害的合法权利;二、本案是否存在需要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情形,各被告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焦点一,根据生效民事判决确认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基于合法建造的事实行为,对案涉房屋享有占用、使用及要求排除妨害等合法物权。关于焦点二,因案涉房屋背后道路已经过挖掘、回填、硬化,多余管道已拆除封堵,目前已不存在需要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客观情形,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对于原告主张的积水及墙体裂缝,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法院不予支持。某供热公司、某镇政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于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