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涵正公司与被告XX公司于2021年3月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位于某市某区某街道某村东的旅游观光采摘种植深加工项目,建造20个钢结构大棚,每个大棚需缴纳2万元材料押金。原告于同年3月委托案外人向某精诚公司转账支付40万元。原告进场施工至同年8月,因被告无法依约支付工程款被迫停工。经各方共同确认,欠付20号棚工程量价款9.3万余元及实际施工工资21.9万余元。原告认为,某三田公司为发包方,某兴XX公司第一分公司为总承包方,某精诚公司为分包方,XX公司为再分包方,原告系实际施工人,五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五被告连带支付材料押金40万元、工程款9.3万余元、劳务费21.9万余元及利息、违约金等。
【争议焦点】
1. 涉案合同效力及工程款、劳务费的承担主体。法院认为,涉案工程经多层违法转包、分包,原告与XX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但XX公司已对原告施工的工程量及劳务费进行确认,应支付工程款9.3万余元及劳务费21.9万余元。原告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其他三被告主张连带责任,于法无据。
2. 40万元款项的性质及返还主体。原告庭审中明确该款项为材料押金而非投标保证金,某精诚公司作为实际收款方应予返还,并支付逾期利息。
3. 违约金及利息的起算时间。因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亦无效,法院不支持违约金诉求。工程款及利息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立案调处日)起算。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XX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9.3万余元及利息;二、XX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21.9万余元及利息;三、某精诚公司返还原告材料押金40万元及利息;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等由各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