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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雯丽律师代理陈XX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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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阳雯丽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合同相对性原则,为被告构建了坚实的抗辩逻辑。面对原告试图突破合同相对性、将内部合伙纠纷转嫁给被告的诉求,阳律师通过梳理前案判决既判力及转账凭证,清晰界定了被告与案外人之间的独立买卖关系。庭审中,阳律师敏锐指出原告证据链条的断裂,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恶意串通”缺乏证据支持。其专业的诉讼策略和严密的证据组织,有效阻断了原告的不当诉求,最终促成法院全面驳回原告诉请,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交易秩序。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陈XX与案外人林XX合伙从事二手车生意,约定共同出资从案外人蔡X甲处购买一辆车牌号为某AXXXXX的路虎车。其中陈XX出资57万余元,林XX出资32万元。购车后,该车通过公安网络平台由蔡X甲转移登记至被告陈XX名下。此前,陈XX曾起诉蔡X甲,陈XX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该案生效判决((2022)某法民初字第9097号)确认陈XX与林XX系合伙关系,并指明林XX与陈XX之间的车辆买卖问题不属于该案审理范畴。现陈XX认为陈XX未实际支付购车款,遂以合伙财产共有为由,起诉要求陈XX向其支付购车款99万元。陈XX委托阳雯丽律师应诉,辩称其已向林XX付清全款,与陈XX不存在合同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陈XX是否应当向原告陈XX支付案涉购车款。原告陈XX主张,案涉车辆系其与林XX合伙购买,林XX擅自转卖车辆的款项应归合伙人共有,故陈XX作为买受人应当直接向其支付99万元购车款。被告陈XX则抗辩指出,其购买车辆时仅知晓林XX为出卖方,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且其已通过案外人向林XX累计转账100万元,足额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与林XX之间的内部合伙纠纷不应突破合同相对性约束被告。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辆已登记在陈XX名下,且陈XX已向林XX足额支付车辆对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陈XX仅与林XX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陈XX主张陈XX支付购车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对于陈XX主张蔡X甲、林XX、陈XX恶意串通的意见,因其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佐证,且林XX已向陈XX支付首付款14万余元并出具借条,法院不予采纳。至于陈XX与林XX之间的合伙纠纷,可另行主张。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万余元(减半收取计六千余元)由陈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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