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黄X原系某公司董事。某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股东为某资产管理公司与某交易所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设董事会,由七人组成。黄X等七人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黄X于2020年从某公司离职,离职后向某公司递交辞职申请,申请辞去董事职务,但未得到回复。其后,黄X向某公司邮寄《董事辞职报告》,邮件被退回。2025年9月22日,黄X在《某报》公告董事辞职申请,向某公司提出辞职,辞任流程已履行完毕。然而,某公司因股东内部出现分歧,无法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导致黄X无法通过公司内部途径实现自力救济。黄X任期早已届满,且早已不在某公司工作,经多次催告,某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为黄X办理涤除董事登记的工商变更,故黄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涤除其董事职务并办理工商变更。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黄X是否有权要求涤除其在某公司处的董事备案身份。
查世玲律师在庭审中明确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虽然法律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履行职务。但该过渡期间应当为合理期间。如果经过合理期限,公司股东会仍怠于履行董事改选义务,则会导致辞职董事因长期处于无法离任状态而产生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此外,从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看,两者属于委托关系,受托人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关系解除后,公司自然负有义务涤除董事的工商备案。从实质关联来看,黄X既不是某公司的职工,也不是股东或者股东委派的董事,实际上无法履行与董事有关的权利义务,无法有效行使职权,在公司治理上无法发挥作用。某公司因内部股东分歧导致无法办理董事涤除事宜,不能对抗黄X单方解除委托关系的权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查世玲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黄X董事任期早已届满,在任期届满后没有连任的情况下,某公司应当重新选任董事并办理相应变更备案,将黄X的董事职务涤除。董事与公司之间属于委托关系,黄X有权单方面解除该委托关系。黄X已不再是某公司职工,某公司因内部股东分歧导致无法办理董事涤除事宜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法院对黄X要求涤除董事身份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司董事系公司备案事项,并非登记事项,法院依法对诉请表述予以调整。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至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涤除黄X作为某公司董事的备案。案件受理费XX,由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