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林X甲与被告甘XX系朋友关系。自2019年7月起,被告多次以生活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陆续出借款项。2021年12月27日,双方对账确认,原告累计出借8.9万余元,被告累计还款1.3万余元,本金结余7.5万余元,利息4300余元,本息合计8万元。被告出具《借条》,承诺于2022年3月1日前还清,并约定若违约,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对账后,被告又陆续借款2100余元。债务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于2026年4月16日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发送《律师函》催收,被告仅偿还1500元。原告遂诉至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7万余元及逾期利息1.1万余元、前期利息2800余元、律师费六千元,并承担诉讼费与保全费。吴炎芳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代理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及具体欠款本息的数额认定;二是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前期利息及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是否应予支持。被告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对具体欠款金额及各项费用的计算标准存在分歧。原告需证明借贷合意、款项交付事实以及双方对账确认的欠款金额,同时需证明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的合同依据及实际发生情况。
【裁判结果】
经某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6万元及律师费六千元,合计6.2万元。被告于2026年10月15日前还款2万元;自2026年11月起每月15日前还款2000元;自2027年1月起每月15日前还款3000元,直至还清。二、若被告任意一期逾期,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未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按逾期之日的一年期LPR计算逾期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100余元、保全费1000余元,合计2100余元由被告负担,于最后一期还款前支付给原告。该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