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王XX与李X乙经亲友介绍相识,2024年3月登记结婚,同年4月举办婚礼。婚后双方仅共同生活4个月,李X乙即搬离共同居所,双方开始分居。王XX曾于2025年起诉离婚,法院以“双方有和好可能、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持续分居满一年,无任何有效沟通,微信、电话均拉黑,夫妻感情已无修复可能。婚前,王XX方向李X乙支付彩礼88000元、见面礼10000元,并购买三金花费51885元。李X乙名下另有10万元存款,王XX主张该款项包含上述彩礼及见面礼。王XX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返还彩礼、见面礼、三金,并分割夫妻共同存款。
居小森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脉络,制定“证据固定+法律检索+调解促和”的办案思路。第一,调取前一次离婚案件庭审笔录,固定李X乙自认存款包含彩礼款项的关键证据;第二,整理转账记录、三金购买凭证、分居相关聊天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双方婚姻存续时间极短、婚后长期分居、给付彩礼造成原告财产损失;第三,检索安徽本地婚约财产、离婚纠纷裁判规则,明确“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依法应当准予离婚”,并结合共同生活仅4个月的事实,论证彩礼应当酌情返还;第四,考虑到家事案件调解更利于一次性了结矛盾,积极配合法院开展调解工作,向对方释明诉讼风险,协助委托人确定调解底线,多轮沟通后促成双方达成调解。
【争议焦点】
双方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即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是否应准予离婚;
彩礼、见面礼、三金是否应当返还,返还比例如何确定;
李X乙名下10万元存款的性质认定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金是否属于赠与,对方抗辩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是否成立;
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给付导致原告财产损失等事实如何影响裁判。
办案思路:以证据固定为核心,以本地裁判规则为支撑,以调解结案为优先,兼顾当事人核心权益与执行可行性。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与居小森律师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准予王XX与李X乙离婚;李X乙于2026年9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王XX80000元;王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次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王XX自愿承担。
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快速解除婚姻关系,委托人顺利拿回大额款项,避免冗长庭审及后续执行风险,一次性化解婚姻及财产全部争议。居小森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婚姻家事领域的专业价值:通过调取前次庭审笔录,成功固定对方自认存款包含彩礼的关键证据;精准适用“分居满一年应准予离婚”规则,为离婚请求奠定法律基础;结合共同生活仅4个月的事实,论证彩礼应酌情返还;在调解阶段合理设定底线,向对方释明诉讼风险,最终促成80000元一次性支付。该结果既保障了委托人的核心财产权益,又实现了婚姻关系快速解除,是“以调促解、以调保权”的成功案例。
应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若查明属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协议效力及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