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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刘琳律师代理被告刘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胜诉,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公司请求判令刘XX赔偿滞纳金损失15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8万元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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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刘琳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深厚的劳动法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原告提出的高额索赔,刘律师精准识别出案件核心在于社保法定义务的不可免除性。她不仅从实体法角度有力论证了放弃社保承诺的无效性及滞纳金、违约金主张的违法性,还敏锐捕捉到原告证据中承诺书形成时间的疑点,提出伪造证据的合理抗辩,成功动摇法官对原告证据的内心确信。刘律师策略清晰、法理剖析透彻,最终帮助当事人全面胜诉,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刘XX曾存在劳动关系。刘XX入职时,某公司要求其签署一份承诺书,内容为刘XX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并承诺若违约则支付违约金8万元及承担全部滞纳金。后刘XX离职,并向某市某区社保中心投诉。某公司被责令补缴2011年3月至2023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缴纳滞纳金15万余元。某公司认为该滞纳金及违约金系刘XX违背承诺所致,遂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刘XX赔偿滞纳金损失15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8万元。刘XX委托刘琳律师代理本案。刘琳律师指出,该承诺书系某公司在补缴社保时欺骗刘XX在空白纸上签字伪造,且放弃社保的承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刘XX签署的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是否真实有效;二、某公司要求刘XX承担补缴社保产生的滞纳金及违约金是否有法律依据。

针对焦点一,刘琳律师主张,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双方约定免除。即便承诺书系刘XX签署,其内容也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及《民法典》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且该承诺书实际是某公司为办理补缴手续,欺骗刘XX在空白纸上签字后伪造添加内容形成。

针对焦点二,刘琳律师指出,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滞纳金是对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处罚,责任主体为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除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某公司的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双方约定而免除。案涉承诺书即便在入职时签订,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某公司缴纳的滞纳金系其未履行法定义务而承担的处罚,要求刘XX承担没有依据。同时,本案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某公司要求刘XX承担违约金亦无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四千余元,由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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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琳律师,山东大学法律硕士,擅长经济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合同、破产重整、公司法律顾问等方面有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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