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刘XX曾存在劳动关系。刘XX入职时,某公司要求其签署一份承诺书,内容为刘XX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并承诺若违约则支付违约金8万元及承担全部滞纳金。后刘XX离职,并向某市某区社保中心投诉。某公司被责令补缴2011年3月至2023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缴纳滞纳金15万余元。某公司认为该滞纳金及违约金系刘XX违背承诺所致,遂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刘XX赔偿滞纳金损失15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8万元。刘XX委托刘琳律师代理本案。刘琳律师指出,该承诺书系某公司在补缴社保时欺骗刘XX在空白纸上签字伪造,且放弃社保的承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刘XX签署的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是否真实有效;二、某公司要求刘XX承担补缴社保产生的滞纳金及违约金是否有法律依据。
针对焦点一,刘琳律师主张,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双方约定免除。即便承诺书系刘XX签署,其内容也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及《民法典》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且该承诺书实际是某公司为办理补缴手续,欺骗刘XX在空白纸上签字后伪造添加内容形成。
针对焦点二,刘琳律师指出,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滞纳金是对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处罚,责任主体为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除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某公司的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双方约定而免除。案涉承诺书即便在入职时签订,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某公司缴纳的滞纳金系其未履行法定义务而承担的处罚,要求刘XX承担没有依据。同时,本案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某公司要求刘XX承担违约金亦无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四千余元,由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