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5月17日,原告张XX因“停经9月,下腹阵痛1天”入住被告某县妇幼保健院。入院诊断为宫内孕40周+5天。入院后,产房工作人员多次使用一次性手套进行内诊检查。5月20日,张XX出现体温升高,行内诊检查时发现外阴淡黄色分泌物较多,胎心监护示胎心偏高。5月21日,因羊水污染、有臭味,考虑存在胎儿窘迫,张XX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术后,张XX出现浑身发烫、乏力、阴道出血量少等症状,血培养结果显示大肠埃希菌感染。5月23日,张XX转至被告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剖宫产术后、败血症、肺部感染、胸腔积液等。因治疗效果不佳,5月30日张XX转至某省人民医院继续治疗,诊断为剖宫产术后腹部切口愈合不良、产褥期感染性发热等。张XX认为某县妇幼保健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某县妇幼保健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张XX发生产褥感染及切口愈合不良等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第二,某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数额及计算标准是否合理,特别是被告提出医保已报销部分是否应从医疗费中予以扣减,以及外购药、住宿费、护理人数的认定问题。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期间,经张XX申请,委托某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某县妇幼保健院在产前内诊检查时消毒不彻底、产褥感染后抗感染治疗不规范,过错原因力为同等原因,建议承担50%的赔偿责任;某市第一人民医院给予的抗感染、营养支持等综合治疗正确,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县妇幼保健院应对张XX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医保报销部分,法院指出医疗保险与医疗损害责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某县妇幼保健院无权因社保已报销而减轻赔偿责任。法院依法核定张XX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某县妇幼保健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XX各项损失共计5.5万余元,驳回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