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4月,某建筑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储能电站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约定某建筑公司承包某市某县某乡某村的光伏发电项目储能电站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固定总价89万余元。施工完成后,工程带电运行。某工程公司已支付71万余元工程款,剩余17万余元未付。某建筑公司遂起诉要求某工程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某工程公司辩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满足付款条件,并提起反诉,要求某建筑公司承担因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171万余元。审理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及修复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工程存在多项质量不达标问题,修复造价为56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某工程公司拒付剩余工程款的理由是否成立;二、某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修复费用及经济损失。某建筑公司主张工程已提前使用并投入运营,应视为验收合格,且鉴定报告无法客观归因于原始施工;某工程公司则主张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有权拒付尾款并要求赔偿修复及自行修复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工程虽已带电运行,但经鉴定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某建筑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诉求正当,予以支持。同时,鉴定确认的修复造价56万余元应由某建筑公司承担,某工程公司反诉要求支付修复造价的诉求正当,予以支持;但某工程公司主张的自行修复费用属单方行为,不予支持。某建筑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修复,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工程公司支付某建筑公司剩余工程款17万余元;某建筑公司支付某工程公司工程修复造价56万余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