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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步青律师代理刘X劳动争议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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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步青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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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陈步青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工伤保险责任的法律适用。针对原告以“已缴纳项目工伤保险”及“无直接用工关系”为由的抗辩,陈律师敏锐指出违法分包情形下工伤保险责任的法定承担规则,明确项目参保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法定义务。庭审中,陈律师有效组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核心证据,清晰界定停工留薪期及工资基数的合理性,成功说服法院维持仲裁裁决,最大程度维护了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刘X劳动争议一案,某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某公司支付刘X停工留薪期工资2.1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万元,合计4.1万余元。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无需支付上述款项。某公司主张刘X系案外人朱XX招用,双方无直接用工关系;且项目已参保工伤保险,刘X已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万余元,公司不应再承担额外赔偿;仲裁认定的停工留薪期及工资基数缺乏依据。刘X辩称仲裁裁决正确,请求驳回原告诉请。陈步青律师作为刘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法院查明,刘X在某公司承包的工地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九级伤残。某公司将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朱XX,刘X由朱XX招用。案涉项目已参加工伤保险,刘X已领取相关补助金。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案涉工伤保险责任;二、仲裁裁决认定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基数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焦点一,某公司将业务分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刘X从事承包业务时受伤,某公司应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项目参保仅解决基金赔付来源,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因参保而免除。关于焦点二,结合刘X伤情,仲裁酌情认定4个月停工留薪期并无不当;双方未约定工资标准,以项目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5200余元作为计算基数具有合理性;九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为2万元,某公司依法应当支付。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解除刘X与某公司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刘X停工留薪期工资2.1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万元,合计4.1万余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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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核心信息概述 陈步青律师,大学本科学历,现任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年限4年。专注于民商事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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