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继承人许XX与前妻孙XX于1990年在某市登记结婚,育有一子许某丙。2007年,双方经某地法院判令离婚。案涉某市房产于1997年备案登记为许XX与其母亲曾XX共有;案涉某市房产由孙XX于2001年购买,并于2008年出售给案外人。2021年12月18日,许XX订立打印遗嘱,将其名下财产及“其他所有财产”遗赠给受遗赠人郭XX,并指定见证人余某己、王XX。2022年8月30日,许XX去世。郭XX提起诉讼,主张确认遗嘱有效并继承相关财产。一审法院判决确认遗嘱部分有效,某市房产中68.75%归郭XX、31.25%归孙XX,并判令孙XX向郭XX支付某市房产补偿款160万余元。郭XX与孙XX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关于某市房产份额的认定,但撤销了一审关于某市房产补偿款的判项。郭XX申请再审,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打印遗嘱的效力范围、涉外因素下的夫妻财产制适用以及离婚后一方处分共同财产的救济路径。首先,关于某市房产权属,郭XX主张该房产系许XX母亲曾XX一人出资,许XX仅挂名,故孙XX不应享有配偶份额;法院依据不动产登记推定效力及遗嘱自认内容,认定房产为许XX与母亲共有,并结合两次继承事实及婚姻存续期间变化,计算得出许XX个人合法财产占比68.75%,孙XX配偶份额占比31.25%。其次,关于某市房产,郭XX主张孙XX擅自出售构成侵权,许XX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遗产且可由遗嘱概括赠与条款涵盖;二审法院认为,郭XX未能举证证明许XX在遗嘱中有处分某市房产或相关赔偿权利的具体意思表示,亦未证明许XX在离婚后至去世前曾主张过该权利,认定郭XX举证不足,该请求权无法通过遗嘱继承实现。最后,关于法律适用,法院区分了相关法律实施前后的法律事实,对不动产物权适用所在地法,对遗嘱效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确立了清晰的准据法适用框架。
【裁判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维持一审关于确认许XX遗嘱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部分有效、处分孙XX个人合法财产部分无效的判决;二、维持一审关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房屋所有权68.75%归郭XX所有、31.25%归孙XX所有的判决,许某丙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三、撤销一审关于孙XX向郭XX支付某市房产补偿款160万余元的判项;四、驳回郭XX的上诉请求及一审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2.3万余元由郭XX负担。某省高级人民法院随后裁定驳回郭XX的再审申请,二审判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