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11月23日,原告某劳务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公司签订《光伏支架钢筋加工与安装劳务分包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某光伏项目立柱混凝土灌注桩基础钢筋笼的加工。2026年6月27日,被告方提出变更图纸,原告认为技术难度增加,遂与被告某建设公司沟通上调单价。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被告某建设公司要求原告清场。原告某劳务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拖欠的劳务费8万余元,并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沈X乙误工费六千余元、预期利润12.6万元,以及律师费和咨询费共计1.1万余元。
与此同时,被告某建设公司提起反诉,称原告以变更图纸为由单方面要求上调单价被拒后,采取停工、拉闸断电、阻挠新施工队进场等方式逼迫调价,未果后中途退场,给反诉人造成巨大损失。反诉请求判令被反诉人返还超额支付的劳务费5.4万余元,并赔偿擅自停工、退场等造成的损失11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原告要求上调单价及中途退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被告某建设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拖欠的劳务费及赔偿原告的预期利润等损失;第二,原告在履约过程中采取停工、断电等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当返还超额劳务费并赔偿被告某建设公司的停工损失;第三,另外两名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在罗珮瑜律师的代理下,双方围绕合同解除的后果、实际工程量的核算以及违约责任的划分展开了激烈的举证与质证。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某劳务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公司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于2026年9月29日解除,双方不得再以该合同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二、被告某建设公司自愿支付原告某劳务公司机械费损失费、误工费、差旅费合计2.5万元,于2026年11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
三、原告某劳务公司存放于某项目现场的钢筋调直弯曲机、钢筋切断机各一台归被告某建设公司所有;
四、原告某劳务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反诉原告某建设公司自愿放弃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减半收取六百余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减半收取一千余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