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患者康XX因发热、气短等症状到某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双肺肺炎、感染中毒症、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等。治疗期间康XX突发剧烈头痛、意识不清,经诊断为脑出血及脑疝形成,后抢救无效死亡。其父母康X、姜X及子女康X甲、康X乙作为原告,起诉某医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6万余元。一审法院委托某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认定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及时明确重症肺炎诊断、抗凝治疗及抗生素使用等过错,医疗过错与康XX死亡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次要原因。一审法院酌定某医院承担40%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53万余元。某医院不服,以鉴定意见不科学、自身无过错及一审超裁为由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 某医院重新鉴定的申请能否支持;2. 康XX死亡造成的合理损失赔偿数额及责任比例。某医院上诉主张其作为基层医院条件有限,且患者自身病情危重,要求重新鉴定并主张仅承担30%责任。温兆阳律师代理被上诉人答辩指出:首先,某鉴定中心具备法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医院仅凭主观认识申请重新鉴定不符合法定条件;其次,司法鉴定是从专业诊疗规范角度评价,医院不能以患者自身病情严重或基层医院条件有限来完全否定其诊疗过错;最后,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40%的责任比例属于合理裁量,且赔偿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并未超出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医院申请重新鉴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法定情形,依法不予准许。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酌定某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二审予以支持。但在赔偿数额方面,一审法院计算的死亡赔偿金等数额确实超出了原告一审的诉讼请求范围,二审依法予以纠正。最终二审判决:维持一审驳回其他诉请项;变更某医院赔偿康X、姜X、康X甲、康X乙各项损失共计47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