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牛X与被告孙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温兆阳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2019年5月27日,孙X向牛X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两千元。孙X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条,牛X依约将款项转入李XX的银行账户(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 XXX)。此后,孙X仅陆续偿还了部分款项共计3万余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经牛X多次催要,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牛X委托温兆阳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0.7万余元。
庭审中,孙X对借款本金10万元予以认可,但抗辩称双方已于2023年口头协商停止计算利息,并主张该借款实际由其个人使用,李XX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李X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借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及已还款项的认定;二是涉案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李XX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针对利息问题,孙X主张口头停息,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而借条上明确约定了利息,故需依法审查利息计算的合法性及已还款项的抵扣情况。针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虽然借款实际由孙X使用且借条由其单方出具,但款项直接汇入了李XX的账户,因此需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审查该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共同生产经营。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孙X自愿出具借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合法有效。关于利息,法院依法予以分段支持:2019年5月27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2025年7月31日期间,按年利率15.4%计算。经核算,利息合计10.5万余元,扣除孙X已支付的3万余元,尚欠利息7.5万余元及后续利息。
关于李XX的责任,法院认为,虽款项汇入其账户,但原告牛X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李XX事后进行了追认,亦无法证明该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因此,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XX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孙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牛X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7.5万余元,本息共计17.5万余元,并支付自2025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后续利息;驳回原告牛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由被告孙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