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3年5月14日,原告曹X因赌博欠被告曹X甲5万元。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6.2万元,因原告无力偿还,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某市某县某镇某村的19.2亩土地(2015年实际确权为17.6亩)承包给被告耕种,承包期限自2013年5月14日至2093年6月15日,承包费每年七百余元,共计6.2万元,被告一次性付清。2016年,案涉土地确权在原告曹X名下,确权面积为17.6亩,家庭成员包括曹X及其妻子、儿子曹X乙、女儿曹X丙、王XX、母亲等。原告认为该承包协议期限超过法律规定,且未经家庭成员同意,损害了家庭共有权益,诉至某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判令被告支付土地占有使用费八千六百余元、旋耕费一千余元,返还17.6亩土地并恢复原状。
被告曹X甲辩称,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非以土地抵顶赌债,被告已按约交付租金并实际耕种。合同虽约定80年,但在2029年二轮承包期满前的部分合法有效。原告主张的旋耕费、恢复原状无事实依据,且原告家人已实际享受合同利益,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二、被告是否应当返还案涉土地及支付相关费用。
原告主张合同系抵顶赌债且未经家庭成员同意,应属无效;被告主张合同合法有效,且超出二轮承包期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当期履行。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共同共有,处分共有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原告在未取得其他家庭成员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个人擅自处分家庭共有承包地,属于无权处分,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支付租赁费及取得其他家庭成员同意。故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应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案涉土地。对于原告主张的旋耕费及土地占有使用费,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某法院判决:一、确认原告曹X与被告曹X甲于2013年5月14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二、被告曹X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某市某县某镇某村的17.6亩家庭承包土地返还给原告曹X;三、驳回原告曹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余元,减半收取七百余元,由原告曹X负担一百余元,被告曹X甲负担六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