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原告与被告A原系朋友关系,被告A与被告B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被告A以家中老人生病救治、亲属重病ICU治疗急需用钱为由,多次向原告筹措资金,原告通过银行转账、部分现金方式陆续向被告A出借款项,被告A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期限。
借款到期之后,被告A未能按期还本付息。后续被告A、被告B办理离婚,离婚调解协议中约定双方个人名下债务各自承担。出借人原告多次向二被告沟通催要欠款,沟通过程中被告B曾作出过还款的相关意思表示,但后续二被告均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A对部分借款金额不予认可;被告B抗辩案涉借款其并不知情、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二人离婚已经约定个人债务各自承担,主张自身不应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原告委托张映晓律师提起诉讼,起诉请求判令两名被告共同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以及相应逾期利息。
本案争议核心:
1、实际借款总金额应当如何认定;
2、案涉债务是否具备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同意思表示,已经离婚的配偶被告B是否需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案件结果
1、法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判决被告A、被告B共同向原告偿还全部借款本金;
2、法院支持我方利息主张,区分两部分借款的不同起算时点,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利息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为止;
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相关费用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三、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合遇到如下情形的当事人咨询:
1、亲友熟人之间民间借贷,债务人到期拒不还本付息;
2、借款发生于债务人婚姻存续期间,仅夫妻一方出具借条,债务人后续离婚,另一方拒绝共同承担债务;
3、包含现金交付的借款,诉讼中被告对总借款金额予以否认;
4、打算向债务人夫妻双方追索债权,不清楚离婚调解/离婚协议当中债务约定能否对抗出借债权人;
5、想要主张逾期利息,不清楚司法保护的计息标准、利息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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