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原告主张,其向被告出资,受让某传媒公司下设西安XX公司5%股权份额,并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项。原告认为,被告方未定期公示经营状况、公司账户资金流向,拒不向原告分配分红,已构成根本违约,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多项诉讼请求:要求解除案涉《股权出让协议书》,要求被告全额返还全部投资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同时要求某传媒总公司及其两家分公司对前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全部诉讼相关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1.案涉投资行为性质,原告是否实际取得对应投资份额、是否实际参与项目经营;
2.被告方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能否直接要求全额退回投资本金;
3.总公司、各分公司是否应当对自然人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案涉门店对外转让后,各方应当如何完成剩余资产分配、未付分红处理。
接受委托后,张映晓律师同时代理自然人被告、某传媒总公司及两家分公司全部被告参与本案诉讼。案件经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张映晓律师梳理全部微信群聊记录、财务群定期报送台账记录、转账凭证、历史分红记录等完整证据链,证明:原告自投资之初即清楚知悉项目投资模式,实际享有投资者权利,已经实际获取过分红收益;原告长期参与项目对账,项目经营财务收支数据会在股东财务群定期公示,原告对于门店经营盈亏状况全程知情;案涉项目属于商事投资行为,投资人应当共享收益、共担经营风险,在无法定或约定解除事由情形下,投资人无权直接要求全额退回出资款。
二、案件结果
1.因原被告均未能提交书面《股权出让协议书》,法院对原告请求解除该协议的诉请不予处理;
2.驳回原告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本金、给付资金占用利息的主要诉讼请求;
3.结合案涉门店已经对外转让的事实,判令自然人被告向原告支付数万元的门店转让分配款以及欠付分红;
4.驳回原告要求总公司、两家分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5.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按照双方责任比例进行分摊。
案件对比:原告诉请主张拿回全部投资款及利息,经代理抗辩,委托人无需返还高额投资本金,仅承担项目清算后对应的少量给付义务,原告核心高额退款诉求未得到法院支持,极大降低委托人经济损失。
三、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若您或亲友遇到以下场景可随时联系张映晓律师:
1.出资入股线下门店、分公司、商业项目后,被投资人起诉要求全额退还投资款;
2.股权投资/项目投资之后,投资方以未分红、未公示账目为由,起诉要求解除投资关系、返还全部本金;
3.总分公司企业被起诉,要求为自然人股东的投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合伙经营门店,门店对外转让终止经营后,投资人之间就剩余资产、分红清算产生纠纷;
5.股权、项目投资类合同纠纷,需要应诉抗辩、证据梳理、商事案件风险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