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纠纷,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先后通过电子签方式签署两份《游戏账号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将案涉游戏账号转让给原告,交易总对价为数万元,合同就账号使用权转移、资料交付、权责划分、分期支付等事项作出完整约定。
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因自身资金急需用钱,经与原告沟通,原告同意指示被告把案涉游戏账号转售给第三方某网络科技公司,第三方公司向被告支付部分转让款项;原告后续也持续向被告分期支付多笔转让款。后双方就账号实名绑定归属、合同履行问题产生分歧。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三项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对应价款;2、要求被告承担延迟给付价款产生的数千元逾期利息、违约金;3、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署的游戏账号转让合同。
原告核心理由:案涉游戏账号未完成绑定过户,被告将账号另行处置,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当解除合同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接受委托代理被告应诉后,本案主要存在三大办案难点:
1、游戏运营商平台用户协议明确游戏账号经实名认证后不得线下交易,当事人担忧该约定会直接导致案涉账号转让合同无效;
2、案涉账号客观上流转至第三方公司,外观上容易被认定为卖方 “一物二卖、无权处分”,对被告十分不利;
3、全案交易证据分散,包含多份电子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多笔分期转账凭证、第三方另行签署的交易文件,需要完整梳理全部交易脉络,还原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我方全部核心抗辩观点,作出一审判决:
1、认定案涉《游戏账号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游戏运营商禁止账号私下交易仅属于平台实名制管理要求,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案涉游戏账号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2、查明账号流转至第三方,系按照原告的指示完成处置,不属于被告单方无权处分、私自另行转卖;
3、全部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包含解除合同、给付价款、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等全部诉求);
4、本案案件受理费用全部由原告自行承担。
对比:原告起诉期望达成解除合同、取得对应价款、追索数千元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目标;经我方代理应诉,被告无需向原告承担任何给付、退款、赔偿责任,保住了我方当事人的交易利益。
三、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若您或亲友遇到以下场景,可随时联系张映晓律师:
1、游戏账号、游戏道具、数字藏品等网络虚拟财产买卖产生纠纷;
2、线上签署电子虚拟财产买卖合同,发生账号封禁、转手、过户绑定、款项拖欠等争议;
3、平台用户协议禁止私下交易,交易后产生合同效力、违约、退款、解除合同纠纷;
4、买卖双方就虚拟财产是否完成交付、是否存在一物二卖发生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