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科技公司与被告某环保设备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6日、6月12日签订两份《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定作不锈钢材质填料塔、水泵、喷淋塔底座等设备,合同总价款共计21.4万余元。合同约定了分期付款及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款项共计14.7万余元,被告后因故退回4万元,原告实际支付10.7万余元。双方于2024年6月5日确认了涉案设备图纸。此后,被告未能按期交付货物。2024年7月25日,被告以未收到足够材料款为由,向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并退回了原告为促成发货而妥协提前支付的4万元款项,原告对此表示同意。因被告未返还剩余款项,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合同价款10.7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究竟是哪一方存在违约行为从而导致涉案合同解除。
被告辩称,原告直接从案外人某不锈钢科技公司处提走部分零件导致被告无法履约;双方曾协商增加配件但未达成一致导致延期;原告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原告按约支付了相应定作款项,符合合同约定;其次,双方虽协商过增加部分事项,但未达成合意,仍应按原合同履行;再次,根据合同约定及双方后续微信沟通,交货日期应确认为2024年7月24日。被告因其未向案外人支付剩余款项,导致案外人拒绝交付设备,被告自身资金问题致使无法按期交货。在原告妥协提前付款的情况下,被告仍提出解除合同。因此,被告未按约交货,存在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关于被告主张原告提走案外人零件一节,因涉及案外人且被告明确该部分款项不在本案处理,法院不予采纳,双方可另行解决。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定作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因被告延期交货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双方确认涉案合同已于2024年7月25日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已经支付的定作款10.7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环保设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某科技公司定作款10.7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