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6年至2017年间,原告某公司分别与徐XX、刘XX、陈XX、张XX、努XX等五名被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各被告以售后回租方式向某公司租赁各类轿车,融资额从5.8万余元至7.9万余元不等,租期均为36个月,每月租金从一千八百余元至两千八百余元不等。合同明确约定,如被告欠付租金达到一期或逾期达30日,经催告仍不支付,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全部租金;违约方需承担相对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签约后,某公司依约支付融资款(均扣除九百余元GPS安装费)。然而,各被告仅支付零至八期租金不等,构成违约。某公司发函催告无果,遂委托俞强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各被告支付剩余租金(5.8万余元至10.1万余元不等)及律师费(五千余元至七千余元不等)。
【争议焦点】
本案系列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涉案融资租赁合同及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认定;第二,在被告部分违约的情况下,某公司主张租金加速到期并要求支付全部剩余租金的诉求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第三,某公司主张的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是否具备充分的合同依据与证据支持。因五名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庭依法缺席审理,重点审查某公司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汇款凭证、律师函及邮寄凭证、律师代理合同及发票等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与关联性。
【裁判结果】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某公司的主张予以全面支持。法院认为,涉案融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各被告无故拖欠租金且经催缴仍不支付,构成违约,理应承担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赔偿律师费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缺席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据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各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公司支付剩余租金及律师代理费。若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系列案件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自六百余元至一千二百余元不等)均由各被告负担。俞强律师代理的该系列案取得全面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