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徐X与某物流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引发诉讼。2011年9月23日,徐X向某物流公司账户汇入500万元。徐X主张该款项为借款,要求某物流公司还本付息。某物流公司抗辩称,该500万元系徐X受某创新公司委托,代为偿还某创新公司欠付某物流公司的款项,并提供了某创新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及相关银行流水予以证明。一审法院认为徐X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且其陈述有违常理,判决驳回徐X的全部诉讼请求。徐X不服,委托俞强律师等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物流公司偿还500万元及利息。二审中,徐X补充提交了转账凭证、案外人情况说明等证据,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试图证明款项系其个人出借。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徐X与某物流公司之间是否存在500万元的民间借贷关系。
徐X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但其对大额借款未签订书面凭证、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且在长达六年内未催讨,有违常理。此外,徐X自认出借款项系向案外人顾X筹集,但其关于筹资与交付时间的陈述存在明显逻辑漏洞,且拒绝提供其他借款人信息。某物流公司则主张该款项系徐X代某创新公司还款,并提供了借款合同、转账凭证及《委托书》等证据,证明某创新公司与某物流公司之间存在500万元的资金往来,且案外人顾X曾代为支付某创新公司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徐X关于借贷关系的陈述不合常理、疑点重重,难以采信。某物流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徐X汇入的500万元与某创新公司归还银行贷款的时间一致,且案外人顾X曾支付相关利息,某物流公司的反驳意见与交易实际更为相符。某创新公司出具的《委托书》亦能印证代还款的事实。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徐X与某物流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徐X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6万余元由徐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