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8月,原告马X甲经人介绍与被告陈XX取得联系。双方达成一致,陈XX将其承接的位于某市的某公司二期工辅区钢柱防火涂料项目发包给马X甲施工,约定单价60元/平方米,面积1700平方米,工程款优惠后为10万元。2024年4月,陈XX又将某公司一期、二期厂房管廊油漆项目发包给马X甲,约定单价15元/平方米,面积1.8万余平方米,合计工程款37万余元。此外,陈XX的现场负责人黄XX要求马X甲对防水工程进行修复,产生材料费一千余元及工程款六千余元。以上合计38万余元。马X甲按约全面履行施工义务后,将结算单发送给陈XX核对,并多次催款。陈XX虽认可债务,但以工程款未到账等理由拒绝支付。马X甲遂委托邹军英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XX支付工程款38万余元及逾期利息。陈XX则辩称其仅为居间介绍人,并非定作人,不应承担付款义务。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告马X甲与被告陈XX之间是否形成承揽合同关系,陈XX是否系受指示进场的定作人及付款义务主体。陈XX主张其仅起居间牵线作用,工作指令、验收及结算均由案外人黄XX等人直接对接,资金流转亦与其无关;而马X甲主张其直接与陈XX磋商并进场施工,陈XX系实际定作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从进场磋商记录看,马X甲直接向陈XX报价并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现场负责人亦表示需向陈XX请示,印证了马X甲与陈XX直接磋商的事实。其次,从催款行为看,马X甲直接向陈XX催讨垫资款,陈XX未提出异议,反而询问总额并承诺付款,该行为与居间事务的交易习惯相悖。最后,陈XX在微信中自述涉及工程转包及抽成,进一步证明其非单纯居间人。综上,法院认定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关于款项金额,法院支持了马X甲主张的37万余元工程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对缺乏证据的七千余元额外费用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陈XX向马X甲支付工程款37万余元及利息;驳回马X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