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吴XX、吴XX系被告吴XX与梁XX之子。吴XX与梁XX因感情不和于2021年1月开始分居,两原告随梁XX在某市居住并在某学校就读。分居期间,两原告的生活、教育等费用主要由梁XX承担。原告法定代理人梁X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唐观红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吴XX支付2021年8月至2026年3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19.6万元。唐律师协助原告详细梳理了学杂费、生活费、租房费等各项开支证据,向法院主张权利。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原告主张的各项抚养费是否合理及证据是否充分;2. 被告吴XX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及已支付款项的扣除。被告辩称原告举证不实,花费过高,且其也有支付部分费用。同时,被告指出原告租住的房屋系梁XX妹妹的房屋,可能存在免租情况,房屋租赁合同系补签;对原告主张的空调费亦表示不知情。唐观红律师针对被告的抗辩,通过提交学校收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订单详情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各项支出的真实性与必要性。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法院确认了两原告实际发生的学杂费15.6万余元,由吴XX承担50%即7.8万余元;结合吴XX月收入约3500元的情况,酌定其按750元/月/人的标准支付生活费8.4万元;确认空调费800余元由吴XX承担50%即800余元;因房租未提供支付凭证,不予支持。扣除吴XX已支付的款项,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吴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两原告抚养费共计13.5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