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黄XX与陈XX系合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XX与卫XX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黄XX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等方式多次向卫XX转账,其中包含大量“520”等具有特殊情感含义的金额。此外,陈XX还将某餐饮店的收款二维码替换为卫XX的个人账户以收取营业款。黄XX发现后,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陈XX对卫XX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卫XX返还夫妻共同财产4.8万余元及利息。卫XX则辩称,双方不存在赠与关系,涉案款项系其在陈XX经营的店铺工作期间的工资报酬,以及代为支付的店铺采购、员工工资等经营支出。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陈XX向卫XX的转账中,是否存在赠与行为;第二,若存在赠与,该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卫XX应否返还相应款项。原告主张所有转账均为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被告则主张款项性质为劳务报酬及代垫费用,否认赠与事实。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XX向卫XX转账中金额为“520”、“52”等具有特殊情感含义的款项,具有明显的人身依附性和情感指向性,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部分款项系工资发放,故认定该部分转账属于赠与。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侵害了黄XX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应属无效。而对于其他款项,结合证据可认定为卫XX的劳务报酬及代付的店铺经营支出,不属于赠与。最终,法院判决确认陈XX向卫XX赠与具有特殊情感含义款项的行为无效;卫XX向黄XX返还赠与款项1.7万余元及相应利息;驳回黄X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