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12月21日晚,在某县某镇某路某酒馆内,冯X、庄X与王X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导致王X、杨X受伤。事后,某公安局对冯X、庄X作出行政拘留并罚款的处罚。王X、杨X遂起诉要求冯X、庄X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冯X、庄X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二人赔偿王X1.2万余元,赔偿杨X1.4万余元。冯X、庄X不服一审判决,共同委托李泽宇律师提起上诉,请求查明互殴事实、重新划分责任比例并核减不合理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本案是否属于互殴性质,杨X对冲突的发生及自身损害是否存在明显过错,是否应当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减轻上诉人的赔偿责任;其二,一审法院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参照城镇居民标准机械认定的王X、杨X的误工期及护理期是否合理,相关损失金额是否应予依法核减。
【裁判结果】
二审期间,李泽宇律师指导当事人补充提交了杨X被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书、现场目击证人证言及监控视频等关键新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X因殴打庄X被行政拘留,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应减轻侵权人责任,故认定杨X对自身损失自担30%责任。同时,法院采纳了关于误工期和护理期的抗辩意见,结合医嘱将杨X的误工期和护理期均纠正为15天。最终,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持对王X的赔偿判项,变更冯X、庄X对杨X的赔偿金额为七千余元,实现了胜诉的诉讼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