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赵X(某国国籍)与被告周X(某国国籍)原系同居关系,双方育有一子周X甲。因双方感情破裂且周X存在家暴等情形,赵X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周X甲随赵X共同生活,并由周X每月支付抚养费1万元至其成年。周X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某国某法院已先立案,中国法院应尊重其管辖权;且周X在中国无经常居住地,被抚养人亦无中国经常居住地,中国法院应依据“不方便法院原则”驳回起诉;退一步讲,即使中国法院有管辖权,周X经常居住地已迁至某市某区,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亦无管辖权。赵X辩称外国平行诉讼不影响中国法院管辖,本案不符合“不方便法院原则”,且周X经常居住地仍为某市某区,请求驳回异议。
【争议焦点】 本案管辖权争议主要包括三个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本案是否享有管辖权;二、若享有管辖权,是否符合“不方便管辖”的规定;三、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享有管辖权。针对焦点一,法院认为本案虽为涉外案件,但原告及被抚养人在中国境内有经常居住地,中国法院享有管辖权。外国法院受理平行诉讼不能否定中国法院管辖权,且外国法院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审结,中国法院审理不会对判决承认与执行构成必然障碍。针对焦点二,法院认为本案抚养基本事实和争议发生在中国境内,不满足“不方便管辖原则”需同时具备的五个条件,被告要求驳回起诉于法无据。针对焦点三,法院查明起诉时周X不在中国境内,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故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周X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周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