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为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某公司委托李朝永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公司储存在某银行温泉支行(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的存款8.6万余元。
在案件准备阶段,李朝永律师协助申请人全面梳理了双方的合同履约情况及欠款事实,明确了保全的必要性。同时,为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定担保要求,李朝永律师指导申请人向某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申请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以此作为本次保全申请的担保材料,确保保全程序的合法合规推进。申请人于2024年12月6日正式向法院提交了保全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争议焦点】
本案虽为诉前财产保全审查程序,但核心焦点在于:申请人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条件,以及其提供的担保是否合法、充分。
具体而言,需要审查以下三个方面:其一,申请人是否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是否存在因被申请人行为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的风险;其二,申请人请求保全的财产数额是否与其主张的债权数额相当,是否存在超标的保全的情形;其三,申请人提供的某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能否足额覆盖因申请错误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公司储存在某银行温泉支行(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的存款8.6万余元。冻结期限为1年。
二、案件申请费八百余元,由申请人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