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李X于2015年5月6日建立劳动关系,被告担任客服岗位。双方先后签订两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期期限至2021年6月30日。被告工资由原告每月通过银行转账发放。2021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在处理多个客户工单时,被原告认定存在反问抢话客户、漠视客户情绪违规关单、虚假备注和解等违规行为。原告依据《客户服务零容忍红线规则V7》及《员工奖惩制度》,先后给予被告一次严重书面警告和两次书面警告,并依据制度规定将两次书面警告升级为一次严重书面警告。2021年6月28日,原告以被告一年内存在两次严重书面警告行为为由,书面通知被告于6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
被告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21年4、5月工资差额两千余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万余元。原告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无需支付上述款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二是原告是否应当支付2021年4、5月工资差额。
针对焦点一,原告主张被告的违规行为事实清楚,公司规章制度已依法公示并由被告签字确认,原告依据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规。被告则辩称其处理工单符合规范,不存在违规行为,且认为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是“劝退”而非“辞退”,原告直接辞退属于违法解除。
针对焦点二,原告主张因被告违规被扣除绩效分数,原告系按绩效考核总分计算并足额发放了绩效工资。被告则主张警告及扣分无依据,要求补发少发的绩效工资。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红线规则V7》等规章制度已向被告送达并公示,内容合法有效,可作为本案处理依据。原告提供的录音、工单截图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告在工作中确实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原告据此对被告作出警告处分,并依据《员工奖惩制度》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属于合法解除。同时,原告依据考核规定扣除相应绩效分数并计发工资,符合公司规定,已足额发放2021年4、5月绩效工资。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某公司无需向被告李X支付2021年4、5月工资差额两千余元;原告某公司无需向被告李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万余元。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被告李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