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本案系高速公路发生的一起两车相撞重大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多名人员伤亡,多名受害方分别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形成系列关联案件。
事故中侵权方重型货运车辆投保多层保险:交强险、高额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同时另行投保公路货物运输保险,由我方当事人某保险公司承保。该份货运保险合同设置特别约定,事故同时产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情形下设置高额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同时合同约定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付范畴。
多名受害原告起诉,要求侵权方及全部涉案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请要求我方承保保险公司承担包含人身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诉讼费、误工费等在内的全部损失赔偿,主张应当不受保险免赔特别约定约束,要求保险公司对案涉事故全部超出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损失予以赔付。
本案存在多重审理难点:
1.属于多人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司法实践中存在倾向保护受害方的裁判导向,保险公司抗辩难度较高;
2.多受害人需要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有限保险限额内按损失比例分配保险金,保险限额分配逻辑复杂;
3.保险免赔特别约定在多人伤亡事故下应当采用何种计算口径,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4.原告主张多项间接损失、超退休年龄人员误工费、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全部要求由我方保险承担。
张旭律师接受某保险公司委托,作为本案系列案件被告代理律师,围绕保险合同条款、保险责任边界、免赔约定适用方式、损失项目甄别开展全案抗辩。重点从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区分、各项损失的法定计算标准角度组织全套代理意见:
1.依据保险合同,主张案涉事故满足保单约定情形,应当适用保单所载高额绝对免赔的计算规则;
2.提出诉讼费、鉴定费属于诉讼衍生间接损失,不属于货运保险赔付范围,应当由实际侵权主体承担;
3.提出原告诉求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过高,该部分损失应当由实际侵权主体承担,请求法院予以调减;
4.部分受害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在无充分完整收入减少证据前提下,不应当支持误工费;即便认定误工费也应当按照最低标准核算。
二、案件结果
经过系列案件开庭审理、举证质证以及代理意见发表,法院对全系列关联案件作出生效裁判:
1.全部系列案件,未判决我方当事人某保险公司承担任何案件诉讼费用,成功实现诉讼费间接损失免责的代理目标。
2.法院采纳部分抗辩意见,对原告主张的过高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酌情下调,剔除不合理的高额索赔部分,降低当事人赔付压力。
3.法院并未采纳我方“以保险合同载明的 120 万保额直接作为免赔基数”的计算逻辑,而是采用保险实际赔付金额作为免赔核算口径,判令我方保险公司对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实际赔付完毕后的剩余合理损失承担对应赔付责任。
4.对于鉴定费、超退休年龄受害人误工费,结合案件事实未完全采纳我方抗辩意见,按照案件实际情况认定对应损失。
对比:若我方抗辩完全不被采纳,我方保险公司不仅需要承担对应保险金赔付,还需要承担数千元的系列案件全部诉讼费用。通过张旭律师代理,成功将诉讼费这一部分风险全部予以排除,同时推动法院下调部分精神损害赔偿诉求,减少客户赔付负担。
三、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若您或亲友遇到以下场景,可随时联系张旭律师:
1.货运企业、保险公司遇到重型货运车辆发生多人死伤重大交通事故,涉及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多层保险赔付争议;
2.保险合同存在免赔额、责任免除特别约定,第三方受害人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类间接损失;
3.受害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主张高额误工费,但无法提供充分收入减少证明;
4.多受害人共同分配保险限额,保险赔付计算方式、免赔特别约定适用产生争议;
5.作为保险公司、货运企业,需要专业律师代理交通事故侵权诉讼,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降低自身赔付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