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自2013年3月起,原告某公司依约持续向被告某仪表公司供货,双方陆续签订11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合计18万余元。被告某仪表公司收到货物后,始终未予清偿货款。原告法定代表人方X多年持续催要未果。被告刘X系某仪表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在原法定代表人去世后接手控制公司。2022年至2026年期间,方X多次通过微信向刘X催要货款,刘X在聊天中承认拖欠事实,表示“账是不会赖掉的,有钱第一个还”,并承诺配合解决。原告认为刘X作为实际控制人作出清偿承诺,构成债务加入,遂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货款18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辩称,刘X并非合同相对人,其沟通行为系履行法定代表人职务,未作出个人偿债意思表示,不构成债务加入。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被告某仪表公司是否欠付原告货款18万余元;二是被告刘X对被告某仪表公司的案涉债务是否构成债务加入,应否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欠款事实,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刘X在原告提出18万余元欠款金额时未提出异议,且多次承诺公司有钱即还款,结合会计查账核对等沟通内容,可认定某仪表公司对欠付债务已核对确认,故支持原告要求某仪表公司支付18万余元货款的诉求。关于逾期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具体付款时间,法院认定自原告首次明确索要之日(2022年11月17日)起算,按同期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关于债务加入,法律规定债务加入需第三人有明确、具体的共同偿还意思表示。本案中,刘X的微信回复仅能证明其代表公司沟通,未向原告作出愿意以个人财产共同偿还债务的意思表示,不构成债务加入。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仪表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8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由原告负担八百元,被告某仪表公司负担两千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