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宋X与被告某公司签订《项目承包施工协议》,约定原告挂靠在被告名下承揽项目。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全部施工任务,工程已交付使用,发包方已按期将工程款结算给被告。然而,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款。原告多次向被告法定代表人丁X及财务人员催讨,丁X多次承诺付款但均未兑现。原告认为其已按约完成施工并交付,被告长期拖欠不付,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为此,原告宋X在尹绪梅律师等代理下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2.6万余元及自202X年12月27日起计算的逾期利息,并承担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告宋X与被告某公司之间的《项目承包施工协议》效力及履行情况,即原告是否已按约完成施工任务且工程已实际交付;二是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具体金额如何认定;三是被告长期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诉讼费用分担。审理中,双方对工程已完工并交付的事实基本无异议,核心在于工程款的支付期限、金额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某公司给付原告宋X工程款22.6万余元和利息1万元;支付方式为于202X年12月31日前给付12万元,于202X年2月6日前给付11.6万余元。若被告未按期足额给付上述任一期款项,原告有权就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且被告需另给付原告违约金(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30%计算)。保全费两千余元由被告负担。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并经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