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郑X系知名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凭借自身努力在工作圈中积累了良好声誉。2023年3月7日至13日期间,被告王XX、高XX使用各自实名注册手机号绑定的抖音账号,多次发布针对郑X的图文视频。视频中不仅未经同意使用了郑X的个人肖像照片、与孩子合照,还恶意伪造不雅聊天记录截图,并配以“刚离婚就到处破坏别人感情”“破坏别人家庭”等极具误导性和贬损性的文字。在郑X向平台投诉并导致部分内容由平台处理后,侵权账号仍继续发布类似内容。上述行为在抖音平台针对不特定公众广泛传播,严重歪曲、丑化了郑X的个人形象,给其家庭生活及工作单位造成恶劣影响。为此,郑X委托某公证处对侵权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并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公证费、律师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4.3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案涉抖音内容是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二是两被告在侵权责任承担中的主体认定。 关于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案涉内容公开使用原告多张照片及账号首页截图,配以“破坏别人家庭”等文字及伪造的不雅聊天记录,明确指向原告。该行为属于典型的“造黄谣”侵犯名誉权行为,XX使公众对原告品格产生不良印象,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的不利后果,构成名誉权侵权。 关于责任主体,被告王XX到庭辩称涉案手机号系开外卖店时与他人共用,实际注册和发布内容由高XX操作,并提供了通话记录等证据。法院审查认为,涉案手机号系王XX实名办理且为新入网用户,从发布时间看,两账号发布侵权内容高度协同。王XX虽主张由他人使用,但缺乏直接证据证明该手机号及账号仅由高XX使用。王XX在明知他人持有其身份证实名登记的手机号情况下,未尽到安全保管义务,存在过错。因此,法院认定两被告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王XX、高X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X书面道歉,并在涉案抖音账号内发布书面道歉信(内容需经法院审查,持续30日),如逾期未履行,法院将在人民法院报刊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二、被告王XX、高X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X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费、公证费共计8000元; 三、驳回原告郑X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两被告按比例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