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两名出借人张X、李XX向再审申请人王XX个人账户转账合计22万余元,后续王XX归还10万余元,尚欠12万余元款项未清偿。张X、李XX提起一审民事诉讼,要求王XX偿还剩余借款本息。一审阶段,王X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判令王XX偿还剩余12万余元本金及对应利息。王XX不服二审生效判决,向省级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案涉款项属于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项下理财投资款,提交理财单据、刑事判决书等材料,认为本案应适用“先刑后民”规则,并主张一审程序存在瑕疵。当事人委托王旭律师作为再审阶段被申请人代理律师。王旭律师针对再审理由提交书面代理意见,从证据属性、借贷关系要件、先刑后民适用边界等多角度抗辩。高院进行书面审查,最终作出再审审查裁定。
【争议焦点】
1.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理财单据、刑事判决书等材料是否属于法定再审“新证据”,能否推翻原审民间借贷认定。
2. 案外人某公司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判决,是否可直接否定自然人之间个人账户收付款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应适用“先刑后民”驳回起诉。
3. 原审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一审缺席审理是否构成法定程序瑕疵。
4. 款项转入被告个人账户且被告通过个人账户还款,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出借人有投资理财合意时,能否认定双方构成民间借贷。
【裁判结果】
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全部再审申请。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在二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其不能说明逾期提交的合理理由,不属于法定再审新证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出借人存在投资理财意思表示,刑事判决亦未将案涉款项认定为刑事涉案存款。案涉资金全部经王XX个人账户收取、归还,通话录音中其亦表达还款意愿,原审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判令偿还12万余元借款本息,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针对一审程序,法院认定王XX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属自行放弃举证、质证权利,一审缺席审理不存在程序瑕疵。再审申请人全部事由均不成立,原二审判决效力得以维持,出借人12万余元债权继续受司法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