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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律师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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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宗帜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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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民间借贷纠纷的核心要件。面对仅有欠条的不利局面,王旭律师敏锐捕捉到欠条备注的“办事费用”细节,成功调取并固定签署现场的完整录音这一关键证据,厘清了已结清垫付款与案涉欠条的事实边界。庭审中,王旭律师围绕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两大法定要件展开严密质证,有力指出对方证据均为间接证据,无法证明大额现金实际交付。通过充分运用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被告抗辩借贷未发生的裁判规则,成功说服法院不予采信欠条作为借款凭证,最终帮助当事人免除15万余元债务,实现全面胜诉,有效避免了当事人的重大财产损失。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张X手持一份15万余元欠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主张被告李X于数年前以现金方式向其借款15万余元,要求李X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同时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律师代理费用。李X辩称,案涉欠条并非真实借款产生。双方此前存在20万余元垫付资金往来,该笔款项已经全额清偿完毕。案涉欠条形成于还款当日,欠条备注写明该款项系办理某公司相关案件的办事费用,并非实际借款。李X并未收到该笔15万余元现金,不存在借贷合意,欠条是在特殊情形下出具,双方不存在真实民间借贷关系。接受委托后,王旭律师梳理全部案件材料,重点调取欠条签署当天完整录音证据,整理双方全部资金往来记录,针对张X主张的现金交付、借贷合意进行抗辩。庭审中,张X提交证人证言、案外人取款及转账记录试图佐证现金已交付。李X提交现场录音、还款收据、银行转账记录等反驳证据,否定借贷事实。

 

【争议焦点】

1. 仅有欠条债权凭证,是否足以直接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自然人借贷作为实践合同,款项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哪一方承担。

2. 案涉欠条备注为案件办事费用,结合签署当日录音,该欠条对应的是办事费用还是真实出借的借款。

3. 张X主张大额现金交付,现有证人、间接转账证据,是否足以证明15万余元现金已经实际交付李X。

4. 双方存在另外一笔已经结清的20万余元垫付款,该笔已结清款项与案涉欠条之间事实逻辑关系如何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既需要借贷合意,也需要款项实际交付。张X仅凭借条起诉主张现金借款,李X抗辩借贷并未实际发生并且提交完整录音、还款凭证作出合理解释,此时张X应当进一步举证证明借款实际交付至某法院。根据欠条签署当日录音内容,欠条指向的是办事相关费用,和张X起诉状所称早年现金借款的事实相互矛盾。张X提交的证人证言仅看到钱款,并未见证现金交付给李X;案外人取款、还款记录均属于间接证据,无法证实李X实际收到案涉15万余元现金。张X举证达不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最终判决:驳回张X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张X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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