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手持一份15万余元欠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主张被告李X于数年前以现金方式向其借款15万余元,要求李X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同时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律师代理费用。李X辩称,案涉欠条并非真实借款产生。双方此前存在20万余元垫付资金往来,该笔款项已经全额清偿完毕。案涉欠条形成于还款当日,欠条备注写明该款项系办理某公司相关案件的办事费用,并非实际借款。李X并未收到该笔15万余元现金,不存在借贷合意,欠条是在特殊情形下出具,双方不存在真实民间借贷关系。接受委托后,王旭律师梳理全部案件材料,重点调取欠条签署当天完整录音证据,整理双方全部资金往来记录,针对张X主张的现金交付、借贷合意进行抗辩。庭审中,张X提交证人证言、案外人取款及转账记录试图佐证现金已交付。李X提交现场录音、还款收据、银行转账记录等反驳证据,否定借贷事实。
【争议焦点】
1. 仅有欠条债权凭证,是否足以直接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自然人借贷作为实践合同,款项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哪一方承担。
2. 案涉欠条备注为案件办事费用,结合签署当日录音,该欠条对应的是办事费用还是真实出借的借款。
3. 张X主张大额现金交付,现有证人、间接转账证据,是否足以证明15万余元现金已经实际交付李X。
4. 双方存在另外一笔已经结清的20万余元垫付款,该笔已结清款项与案涉欠条之间事实逻辑关系如何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既需要借贷合意,也需要款项实际交付。张X仅凭借条起诉主张现金借款,李X抗辩借贷并未实际发生并且提交完整录音、还款凭证作出合理解释,此时张X应当进一步举证证明借款实际交付至某法院。根据欠条签署当日录音内容,欠条指向的是办事相关费用,和张X起诉状所称早年现金借款的事实相互矛盾。张X提交的证人证言仅看到钱款,并未见证现金交付给李X;案外人取款、还款记录均属于间接证据,无法证实李X实际收到案涉15万余元现金。张X举证达不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最终判决:驳回张X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张X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