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8月17日,范X与某公司签订《直播主播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为一年,范X在指定平台开展直播,每月需完成规定的直播天数、时长及短视频数量等任务。某公司通过群公告明确了收益分配及返点计算方式,范X知晓并同意。履约期间,范X主张某公司存在单方终止合作、恶意拖欠合作费用3.1万余元、强制塑造虚假人设、违规要求使用非实名账号直播、未提供专业运营服务及利用格式条款设置隐蔽自动续约条件等行为,导致合作目的无法实现。2026年2月9日,某公司在工作群内通知范X无需再来公司,并决定对其起诉。范X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办理解绑手续并清除生物识别信息、支付拖欠费用。某公司则辩称已全面履行义务,系范X长期未完成直播任务且存在私下收受粉丝大额转账等根本违约行为,拒绝范X的诉请。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涉案《直播主播合作协议》是否应当解除及解除时间;二是某公司是否应当为范X办理账号解绑及清除信息手续;三是某公司是否拖欠范X合作费用3.1万余元。针对焦点一,某公司于2026年2月9日在群内明确通知范X无需来公司并决定起诉,以实际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范X亦同意解除,故协议应予解除。针对焦点二,合同解除后,某公司理应配合办理某抖音账号解绑、退出公会及清除人脸识别信息。针对焦点三,某公司已明确告知收益分配及返点计算方式,双方均按此结算。涉案款项系因范X直播有效天数、时长、段子数未达标而扣除的绩效反比,并非某公司恶意拖欠的收益。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某公司于2026年2月9日发出解除通知,范X同意,确认协议于该日解除。合同解除后,某公司应立即为范X办理某抖音账号解绑手续、退出公会并清除人脸识别信息。关于范X主张的3.1万余元拖欠费用,因系其未达标被扣除的绩效,并非拖欠收益,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协议于2026年2月9日解除;某公司为范X办理账号解绑、退出公会及清除信息手续;驳回范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百余元,由某公司承担五十余元,范X承担二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