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袁X与袁X甲系同胞姐妹。2007年,袁X甲之夫钟某与袁X签订《订购房屋合同》,约定袁X购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楼房第四层,总价10.6万余元。袁X支付6万元后,剩余4.6万余元未付。2014年袁X甲取得该房屋产权证。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多次诉讼,生效判决确认合同有效,但驳回袁X要求过户的诉请,指明尾款及过户争议另行处理。2026年,袁X发函要求支付尾款并过户,袁X甲回函解除合同。袁X遂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并退款付息。袁X甲在黄君律师的代理下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腾退房屋、支付占有使用费12.6万余元及水电费2700元;备位反诉要求支付尾款、逾期利息5.4万余元及办证费用3.9万余元等。审理中,袁X撤回继续履行的诉请,同意解除合同。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涉案《订购房屋合同》是否已合法解除,以及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应如何认定。具体包括:袁X是否有权主张资金占用利息;袁X甲主张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代垫水电费及备位反诉中的逾期付款利息、办证费用等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X甲的解除权虽曾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但因袁X在审理中同意解除合同,故依法判决解除涉案《订购房屋合同》。在合同解除后的处理上,法院判令袁X甲返还袁X购房款6万元,袁X腾退并交还房屋。针对双方主张的损失,法院认为双方对合同未履行均有过错,且袁X未按约支付房款构成违约,故驳回袁X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请;同时,因涉案房屋不具备分割条件,且袁X甲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法院驳回了袁X甲要求支付占有使用费、水电费及备位反诉中逾期利息、办证费用等全部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