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刘X于2016年10月16日至2022年1月31日在被申请人某公司1处担任库管职务,随后于2022年2月至2025年8月5日在被申请人某公司2处继续工作。在此期间,某公司1未依法为刘X办理并缴纳2016年10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2025年8月5日,刘X因某公司2存在拖欠工资、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以及不提供劳动条件等违法情形,被迫与某公司2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刘X的仲裁请求包括:确认与某公司2的劳动关系于2025年8月5日解除;裁决某公司2支付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期间拖欠的工资九千三百余元;支付2023年至202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八千六百余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三万七千余元;裁决某公司1补缴2016年10月至2021年6月的社会保险。某公司1辩称刘X已于2022年1月底主动离职,相关诉求超仲裁时效且补缴社保不属于仲裁范围。某公司2辩称工资已结清,刘X系主动离职,且部分年休假诉求超时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某公司2是否存在拖欠刘X工资的事实及具体拖欠金额如何认定;第二,刘X解除劳动关系的性质及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应如何合并计算;第三,刘X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超过仲裁时效及具体天数认定;第四,某公司1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补缴责任承担。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关于拖欠工资,经核查比对刘X2024年8月前后的月平均工资,发现2024年8月以后其月平均工资每月减少了八百余元,故认定某公司2拖欠工资事实成立,应支付拖欠工资九千三百余元。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因某公司2拖欠工资事实成立,刘X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效,确认双方于2025年8月5日解除劳动关系。鉴于刘X自2016年10月至2025年8月连续工作,依据相关规定,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某公司2应支付经济补偿三万三千余元。关于年休假,刘X2025年已休5天,某公司2应支付2023年至2025年未休年休假10天的工资三千三百余元。关于社保,某公司1未依法缴纳,应予补缴。最终裁决:确认刘X与某公司2于2025年8月5日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2一次性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四万五千余元;某公司1与刘X限期补办补缴2016年10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