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年7月7日
代理一方:原告(出卖人)
案件详情
委托人为铸件产品供货方,被告向委托人采购轨道铸件货品。2023年7月,被告向委托人下达采购订单,先行支付定金30000元。委托人接收订单后,分两批次完成轨道铸件货物交付,全面履行出卖人的供货义务。后续被告又分多笔向委托人支付部分货款合计6500元。
2023年12月6日,买卖双方进行书面对账结算,出具结算单据,对货物价款、木模、轮子分摊费用、已付金额逐项核算,确认被告尚欠货款42278元。结算完成之后,被告未再向委托人清偿剩余货款。委托人多次向被告催讨欠付货款,被告一直拖延拒不支付。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收集整理全部案件证据,包含货物买卖交易背景、被告支付定金及部分货款的微信转账凭证、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结算单,固定买卖关系、供货事实、最终欠款金额。本案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提交答辩意见,也未提交任何反驳证据,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缺席开庭审理。
本案核心事实依靠书面结算单、转账记录予以证实。结算单据仅核算欠款本金,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资金占用费及起算时间。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在双方没有约定逾期违约责任的情形下,出卖人可以主张法定逾期付款损失,但利息起算时点存在司法裁判风险。起诉初期我方拟自结算次日起计收资金占用费,经检索类案裁判规则,向委托人释X法律风险,庭审中调整诉讼请求,但最终法院认定,无付款期限、无违约约定的,资金占用费应当自起诉立案之日开始起算。
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向委托人支付拖欠货款42278元;
2. 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欠付货款为基数,自2023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6年5月25日资金占用费3502.7元);
3.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注:庭审阶段,我方当庭对第二项诉讼请求予以变更,调整资金占用费的计算主张。
案件结果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 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委托人支付货款本金42278元;资金占用费以42278元为基数,自本案立案起诉之日2026年6月3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货款全部清偿完毕;
2. 驳回委托人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4.5元,减半收取472.25元,由被告承担436.12元,委托人自行负担36.13元。
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实践中十分常见的工业品买卖欠款纠纷,交易双方没有签订正式书面买卖合同,依靠口头下单、实际交货、事后出具结算单确认债权债务。本案被告缺席,没有抗辩,案件的胜诉关键就在于保存好交货凭证、转账记录,尤其是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单据。结算单是确认欠付货款金额最核心证据。
本案带来重要实务启示:很多生意人对账时只写清楚尚欠多少钱,忽略付款期限、逾期违约金、资金占用利息的约定。当结算凭证没有写明付款时间,也没有约定逾期违约后果时,虽然法律支持出卖人主张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损失,但法院往往会从立案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利息,而不会从货物交付、结算完成之日起计算,债权人会损失结算之后到起诉之前这段时间的利息收益。
提示商事交易主体,在出具结算单、对账单时,建议明确写明付款截止日期,同时写明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标准。即便后续发生纠纷,也可以直接按照单据约定起算逾期损失,最大限度保护出卖人的财产权益。
另外,遇到债务人拒不到庭、消极逃避债务的情形,债权人不需要因为对方不出庭就担心案件无法处理,只要证据链条完整,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审理、缺席判决,拿到生效判决之后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