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张X入职某建材公司,担任罐车司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亦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后张X在工作时从罐车高处跌落受伤,经诊断多处骨折。双方就劳动关系产生争议,历经仲裁与民事诉讼程序,最终生效判决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随后,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先后出具停工留薪期鉴定及九级伤残劳动能力鉴定文书。张X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索赔总额二十余万元。某建材公司收到仲裁材料后,委托陈静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庭审。陈静律师核查发现,公司自始至终未收到案涉两份劳动能力鉴定文书,鉴定机构未依法向公司完成送达程序。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其一,未向用人单位送达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能否直接作为仲裁计算工伤赔偿的依据;其二,劳动能力鉴定文书送达是否属于法定前置程序,未送达是否剥夺了用人单位申请再次鉴定的法定救济权利;其三,在鉴定文书送达存在重大程序瑕疵的情形下,仲裁庭是否应当中止案件审理,待依法送达并保障再次鉴定权利后再继续审理;其四,工伤职工年龄临近退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核算。陈静律师提出核心抗辩思路:依据相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法定期限内向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送达鉴定结论。送达是鉴定结论生效的前提,未依法送达则对用人单位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无法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申请再次鉴定的权利。未经合法送达的鉴定文书不能作为认定工伤待遇的有效证据,仲裁应当中止审理或驳回申请人全部请求。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开庭审理与证据核查,采纳了陈静律师提出的部分抗辩意见,对各项赔偿项目依法重新核算。仲裁裁决:双方劳动关系于2026年8月25日解除;某建材公司向申请人张X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2.5万余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千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千余元。合计赔付金额较申请人原主张的二十余万元大幅下调,极大减轻了企业的经济赔付压力。本案为企业处理工伤纠纷积累了重要经验,即劳动能力鉴定的送达程序是核心要点,企业收到相关材料后应第一时间核查送达记录,及时行使法定救济权利。
